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主张营运损失,你知多

2024/10/10 来源:不详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吗?

误工费和营运损失,是一回事吗?

租赁的网约车,也能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

挂靠网约车,也能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

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法院会按照什么标准裁判?

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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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能起诉主张误工费或运营损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网约车机动车车辆维修费应属于直接损失,网约车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二、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主张的误工费与营运损失,是一回事吗?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的营运需要通过互联网上的预约平台(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进行,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约车,并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向网约车平台支付运费,网约车平台再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将营运收入在网约车平台、网约车所有人、网约车驾驶员之间进行分配。当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停运时,网约车驾驶员的损失为其误工收入损失,网约车所有人的损失为营运损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停止营运,张建波作为网约车驾驶员,主张的营运损失实则为误工损失。

案件来源:张建波与黄新芳、郑州小鱼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豫民初号]

三、营运损失,是由侵权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情形一: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侵权人承担营运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属国家规定应当强制购买的机动车保险,其内容由国家统一发布,投保人理应在购买时知晓有关规定,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停业停驶损失。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赔付的问题,商业保险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其保险内容系双方约定,如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赔事项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告知义务,则可免予赔付。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罗列了责任免除条款,其中规定了商业三者险免赔停驶损失及间接损失的条款。被告白杰当庭自述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链接的方式让其投保,该保单最后的《投保人声明》中加黑字体提示“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被告白杰自认该电子保单上系由其本人签字,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停运损失和车损评估鉴定费,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案件来源:李闯、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与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案号:()豫民初号]

情形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将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天安公司所提交的保险单,并没有明显的免责条款提示,且被告小鱼儿公司称天安公司并未告知免责细节,故应视为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天安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案件来源:张建波与黄新芳、郑州小鱼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豫民初号]

四、租赁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能起诉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吗?

郑州市中级人民认为,依据赵金辉一审提交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颁发的赵金辉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证书及二审提交的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的声明,可以认定赵金辉作为主体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

案件来源:赵金辉、朱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豫01民终号]

五、挂靠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能起诉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吗?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世明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挂靠在河南快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年5月25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该车颁发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原审认定王世明存在营运损失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马勋亮、王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豫01民终号]

六、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法院会按照什么标准裁判?

第一种:对于标的较小的案件,结合法院近期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对城市中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的误工损失进行评估的评估意见及车辆受损情况、修理项目等因素,法院酌定

新郑市人法院认为:根据张建波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8、9月份营运涉案车辆的流水,不能证明该月张建波所分配的净收入,且维修单中并未明确标明维修时长。鉴于本案涉及的损失较小,进行司法鉴定必然扩大双方当事人的损失,结合一审法院近期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对城市中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的误工损失进行评估的评估意见及车辆受损情况、修理项目等因素,本院酌定张建波的误工损失按照每日元计算5天,共计元。

案件来源:张建波与黄新芳、郑州小鱼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豫民初号]

第二种:日均营业额,扣除运营成本,酌定日均营运收入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维修了13天,其平均每日的营运额为元。原告驾驶的车辆系燃油车应当扣除其运营成本,故本院酌定原告平均每日的营运收入为元,被告都楠楠应当赔偿原告李战芳误工费为元。

案件来源:李战芳与都楠楠、董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豫民初号]

第三种:根据营运损失的评估报告,确定营运收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停运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计算标准及天数均偏高,原告在庭审中自述1月22日、1月23日汽修厂就通知取车,因过年缺货有一个配件未更换,但不影响车辆行驶。原告完全可以将车辆取回营运,待配件到货后再行更换,但原告未取回车辆,属于扩大损失。年1月26日河南省因为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租车行业营业收入也受到影响,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较为客观与公平,故本院采信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支持停运损失元,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于波洋与王修防、郑州上汽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案号:()豫民初号]

七、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主张误工费或营运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在这里,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梳理,小编张律师在这里给大家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营运证、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停运时长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证书

3.营运车辆银行流水、营运台账

4.车辆维修单、维修票据、维修时长证明

5.燃油票据

6.营运损失报告

7.如车辆是承租或挂靠,另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挂靠协议、辆登记所有权人出具的声明

8.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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