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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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创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方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现予印发,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年9月12日
GF--
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交通运输部
制定
工商总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学驾人:
性别:联系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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