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受伤是由肇事者承担责任还是承运

2024/8/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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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有关汽车运送旅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是肇事者承担责任,还是承运方承担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人方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09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乘坐被告方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行驶的卢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右小腿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因该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方某和被告李某二人。黄某起诉方、李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09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乘客搭乘方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在该运输合同中,承运方应尽到承运人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因本次运输过程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各项损失,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某、李某为实际合伙经营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应当追加卢某为被告进行赔偿,并按30%,70%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因原告提起诉讼所选择的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诉判决。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黄某既可以选择向承运方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肇事者卢某主张赔偿。但两者的法律基础关系不同,前者是基于黄某与方某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后者是基于黄某与卢某侵权关系。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时也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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